余江血防纪念馆藏品征集制度

余江血防纪念馆藏品征集制度

为推进纪念馆建设,丰富纪念馆藏品的数量和种类,规范藏品征集工作,科学解决藏品征集中遇到的问题,加强藏品征集工作的内部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及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 藏品征集是指通过接受捐赠、购买等方式,合法取得符合博物馆所需文物的行为。

第二条 纪念馆藏品征集保管负责藏品征集过程中有关文物信息的收集、筛选、整理、汇总、上报、组织文物鉴定和具体的文物征集实施工作。

第三条 征集过程中的文物鉴定工作,由纪念馆聘请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文物鉴定小组承担。

第四条  文物鉴定专家负责对文物的真伪、价值的鉴定。每次鉴定活动,参加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。鉴定完成后,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小组填写鉴定意见,交藏品征集管理部汇总。

第五条 文物鉴定过程中,如专家在文物真伪、价值等方面产生分歧意见,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,可由藏品征集专家断行面鉴定。涉及重大文事项时,管理部另请专家进行重新鉴定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专家不少于三名。

第六条  在藏品征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鉴定费保护专项运输费、差旅费等费用,按照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七条  征购文物确定后,由纪念馆与文物出让单位或(归博物馆。个人签订购买合同。合同一经生效,文物的所有权归博物馆。

第八条  已确定购买的文物,在交接时,要按照藏品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九条  本办法余江血防纪念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