余江血防纪念馆学术委员章程

附件2:

余江血防纪念馆学术委员章程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、为促进我馆专业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,提高我馆科研水平,加强科研队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设卫“余江血防纪念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
第二条、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。

第三条、学术委员会是由站长领导下的学术性机构,其成员由纪念馆领导、外聘专家和馆内业务骨干组成,学术委员会设立展览陈列、文物鉴定。文物保护研究与教育宣传3个专业委员会,负责规划、指导和协调纪念馆的学术活动。

第二章 工作职责

第四条、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、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。

第五条、对我馆承担的科研课题进好督导

第六条、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、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。

第七条、组织各项学术活动,聘速有关专家字者,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。

第八条、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
第三章 组织形式

第九条、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学术上颇有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

第十条、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。

第十一条、学术委员会由10人组成。

第十二条、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,由馆长担任。

第十三条、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细织、会议记录。设办公室主任1名、秘书1名,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纪念馆的副站长兼任。

第四章 权利义务

第十四条、权利

1.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、救票权;

2对料研及学术活动的决定有复议权;

4时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;

5.对学术委员会的工有批评建议权。

第十五条、义务

1、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
2、 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

3、向馆领导推荐中肯年优秀人才;

4、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建议。

第五章  议事规程

第十六条.学术委负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;

第十七条.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
第十八条、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
第十九条、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。以提高会议效率,

第二十条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.学术委员会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名委员  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
第二十一条、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  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但再行复议。

第二十二条、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
第二十三条、委员因病、事假不化出席学木安员会会计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;学

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,可指一名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为代表,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,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

第二十四条、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
第六章 附则

第二十五条、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
第二十六条、本章程经馆委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。